交警一般是怎么定责的原创作者:勇说车险/yongchezhizhu2019
由于一些经历和身份原因,我们接触过很多交警,也处理过不少责任的认定,还了解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,可能使用的手段。所有这些,交通警察(交警),他们的主要职能还是维护和保障交通运行,这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事故责任的认定。那么,他们一般是怎么认定的呢?一般可以分为2类,一类是法规类,一些是协商类,其实还有一类是人情类,这个其实在法规类和协商类中都存在,谁让中国就是人情社会呢!!!
法规类,就是一切按法律的规章制度来,尽量忽略维稳和人情的因素。这种交警,占比很少,比如几年前被网络大肆报道的,电动车闯红灯和汽车相撞,判电动车全责汽车无责的事故,很多人都支持交警的定责。但是,这种情况,毕竟是极少的,其实,这样定责,那名交警承受的压力是很大的,因为他是个案存在。大家想想,当发生大量类似的事故,其他交警都定主次责任或同责时,你定个电动车全责,其实就是出头鸟,压力巨大。但是,根据法律,或者说从法律角度,这样的事故,判断电动车全责一点毛病也没有,主要还是国情问题,就是和稀泥,为的是维稳!这类交警,事故各方说什么也没用,这样的交警可以用秉公执法,铁面无私来形容,但往往不会有好的结果,国情就是如此,社会就是如此。
协商类,就是一些以事故各方协商为主,法律的规则基本可以不做参照,本质上,就是和稀泥,就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。这时,无知的不懂的就会很吃亏,人情关系,这时可以招展身手了。只要你和交警关系好,或者打点了,责任就会对你有利,有时,甚至可以做出违法的事。这些交警,一般先让事故各方自己协商,他们协商一致了,交警基本按协商结果定责。这种处理方式,交警最方便,也最省事,因为没有反对意见。还有,就是,在正式定责之前,将各方的责任单独都故意说的大一点,这样,在最后定责时,事故各方会发现,自己的责任变小了,这样,就更容易接受。如果以上方式不行,交警就会采取扣车等方式,让事故各方妥协,具体方法可见文章《交警在处理事故中使用的手段》的内容。这类交警的处理原则就是,只要事故处理完就行,其他无所谓;而法规类的交警,定责就是按规定来,其他都不管,前者讲情,后者重法。
所以,如果遇到法规类的交警,他说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,基本没有改变余地,但,对于协商类的交警,就有操作空间了,你懂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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