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险理赔款应该打给谁原创作者:勇说车险/yongchezhizhu2019
本篇文章,完全是应网友的要求,专门发布的。其实,从编者角度,结合日常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情况,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,可以运用到不少理赔争议或纠纷中。这个问题,其实涉及最基本的法律问题,但现实中,不少保险公司并未很好执行,换句话说,保险公司存在违法情况。
就该问题,我们先要区分保险合同是财产险类,还是人寿险类,我们主要讨论的是财产险类。在人寿险中,还是涉及“受益人”的概念,所以,我们在这里就不具体阐述了,我们还是重点讨论财产险类的问题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二条:“.……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,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。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。……”就是说,被保险人是唯一享有保险理赔款请求权的人,当然,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保险利益的情况除外。所以说,保险理赔款,法律上并没有规定,一定要打给谁,只是规定了,谁有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。现实中,也验证了这点,很多时候,保险理赔款并不是都打给被保险人,有时打给修理店,有些打给伤者,还有打给第三方的。也就是说,我们需要分清“保险金请求权”和“保险理赔款”的概念,前者是因,后者才是果,一般情况下,只有请求(申请)保险金了,才会有保险理赔款的产生;或者说,如果被保险人不请求,保险公司就不支付保险理赔款。当然,这里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第三者可以行使“怠于赔付”的权利,这点,历史文章有介绍,有兴趣的可以查阅。
那么,经过被保险人的请求后,保险理赔款可以打给谁呢?原则上,谁都可以。但是,为了控制风险,防止一些问题的发生,目前,一般只打给与保险事故有关联的人或单位,比如伤者,物损方,修理店,施工方等等,不会打给毫无相关的人,但是,所有的赔款,都必须有被保险人的授权。所以,在实践中,一些保险公司在没有得到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一些单位或个人,是违法的(被保险人怠于赔付的情况除外)。
总结:被保险人有保险金的请求权,但不一定必须把保险理赔款打给被保险人,因为有些保险的受益人并不是被保险人,比如责任保险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(简称:交强险),它的受益人本身就是第三者,被保险人只有请求权,没有获得保险理赔款的权利,但在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第三者的前提下,有获得保险理赔款的权利。所以,根据目前的规则,保险理赔款在被保险人的请求授权下,可以打给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任何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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